商场办公室墙上贴37张小偷照被指侵权(图)

2012/9/22 3:14:17 作者:nvwu 来源:女物情感网
9月21日,进入长沙金满地商区客户服务部办公室,首先看到的就是墙上的37张小偷照片。图/记者殷建军   每次到金满地商区的办公室办事,首先映入经营户刘先生眼帘的,是墙上的5排照片,“都是小偷的照片,一共37个。

商场办公室墙上贴37张小偷照被指侵权(图)

  9月21日,进入长沙金满地商区客户服务部办公室,首先看到的就是墙上的37张小偷照片。图/记者殷建军

  每次到金满地商区的办公室办事,首先映入经营户刘先生眼帘的,是墙上的5排照片,“都是小偷的照片,一共37个。”商场保安说,这些被公布照片的小偷,都是通过保安抓捕并被公安机关确认了的,为引起重视,在办公室张贴了这些照片,已经贴了一年多了。

  对于这一行为,有市民认为不妥:“这个办公室很多人进出,这里算不算是公共场所呢?万一其中有小偷已经改邪归正,照片却还贴在这个‘耻辱榜’上,算不算被侵权?”

  本报记者文乃斐 长沙报道

  办公室墙壁贴满小偷照片

  9月21日上午,记者来到位于中山亭附近的金满地商区。一走进客户服务部的办公室,就能看到墙上37个小偷的照片。这些小偷的照片被排成5排贴在墙上,左边写着“擦亮眼睛反扒防窃”,右边则写着“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字样。这些照片中,有一张是一个女子一副哭泣的表情,还有一张是一名男子打电话的照片。

  办公室一位姓曾的工作人员说,这些照片贴在办公室有一年多了,都是经过公安机关确认的小偷的照片,拍的时候小偷都知道。金满地的黄经理则表示,监控室和办公室都贴了这些照片,监控室里的工作人员,只要一发现监控范围出现这些人,可以提高警觉,作出相关的预备处理。保安们看熟了这些照片后,巡逻时一旦发现可疑人员,也能引起重视,“对经营户也有好处,比如在这里看了照片,今后在店里发现可疑人员,可以多注意一下。”

  有人赞同,有人认为不妥

  对于金满地将“小偷”照片张贴的行为,有人赞同,也有人认为不妥。

  今年9月18日,正是根据这些照片,保安部门抓住了一名小偷。一名姓刘的经营户说,在整个市场里,来偷东西的很多都是“惯偷”,把照片一贴,能起到威慑作用,“他们晓得自己的照片贴在办公室里,就不太敢来了。新来的小偷看到这么多人被抓过,估计也不敢来了。”

  也有人认为不妥。市民李小姐说,被抓的小偷已经受到惩罚,如果其中有人已改邪归正,不再偷东西了,但头像还被贴在这里,上了这个“耻辱榜”,被其朋友或家人看到就不好了。也有人质疑,既然办公室有这么多人进出,经营户也可进来,在这样的场合贴小偷照片是否不妥?“张贴照片,还说是‘过街老鼠’,这算不算侵权?”

  关于张贴地点,金满地的黄经理特别说明:“我们咨询过律师,不能贴在公共场合,所以我们只贴在办公室里。”

  (奖励线索提供人郑先生40元)

  [延伸阅读]

  公布照片是否侵权,律师也观点不一

  将小偷照片在办公室公布是否违法?本报就此咨询了律师,律师们对此的看法也有争议。

  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明说,法律对公共场所并未进行明确规定,只有《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第二条在适用范围中例举了几种公众场所,办公室并不在此列。他认为,即使办公室算做公共场所,在公共场所公开被依法确认的小偷的照片,亦不够成侵权。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小偷的照片经公安机关定性确认,以警示市民为目的,公开其照片不存在侵犯肖像权的问题。

  但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认为,只有公安机关才有权将犯罪嫌疑人的照片以通缉令的形式公布。每个公民都有肖像权不受侵犯的权利,这种擅自将他人肖像张贴的行为已经涉嫌侵权。另外,李健律师认为,虽然办公室不属于公共场合,但如果办公室人流量很大的话,将小偷的照片进行张贴,也有对外公布的嫌疑。

  记者文乃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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