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认为课本不达标状告出版社和书店(图)

2010/7/30 4:32:47 作者:nvwu 来源:女物情感网
另一被告方河南省新华书店认为,原告的诉讼纯属无中生有,极大地影响了书店的声誉,因而提出反诉,索赔3000余元。原告彭帮怀认为,教科书本身也是一种商品,有问题的教材和伪劣商品一样,都会给使用者带来损害。

男子认为课本不达标状告出版社和书店(图)

被告方在法庭上陈述意见

  □记者 韩景玮 实习生 段昊书 文 记者 许俊文 图

  “教材只给题目,没有具体指导,小学生写不好作文的主要原因之一是课本不达标。”一家作文培训机构的负责人彭帮怀认为,现行小学教科书内容与国家制定的课程标准有冲突。他将出版社和新华书店告上法庭,以“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为由向两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2065元购书款并道歉。昨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原告:教材存在“质量问题”

  昨天一大早,在金水区人民法院门口,有人带着一帮孩子,扯起一个向某作文学校老师致敬的横幅。扯横幅的组织者就是原告彭帮怀。彭是信阳商城人,今年40岁,目前是一个民办作文培训机构的负责人。此前的2007年,彭帮怀购买了江苏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小学语文三至六年级教科书,从8本书中挑出了63处标点符号及文字等方面的错误,将江苏教育出版社和教育部起诉到法院,但法院最终没有受理。

  2009年,为充分搜集资料辅导学生,彭帮怀又购买了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小学语文二年级至六年级共10本教科书。经过近10个月的研读后,他发现该套教科书中关于作文教学部分有6处没有完全按照教育部制定的《全日制义务教育课程标准语文》编写,无法完全达到国家标准,不具备“教科书”的使用性能,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彭帮怀认为,目前的教科书上没有对写作过程的指导,导致教科书的内容不细化,让学生无所适从。因此他将教科书的销售方河南省新华书店以及出版方人民教育出版社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各项损失共2065元。

  庭审:被告认为属学术争议

  原告在诉状中指出,在人教版教科书中,对作文教学的几处表述内容与课程标准不符。例如课程标准中要求学生“40分钟能完成不少于400字的习作”和“45分钟内能完成不少于500字的习作”,而10本教科书中,仅有一册中要求学生写作“最好不少于400字”;教材中缺少标点符号使用的教学;写作课程安排次数也与课程标准有出入。

  被告代理人指出,原告方提出对教科书内容的异议,恰恰是因为他不了解教材编写出版的程序,在语文教学的理念上也与教材编写委员会有所偏差。

  来自人教社的小学语文教材编辑认为,原告提出教材中缺少标点符号使用之类的内容,其实仅仅是参考了学生用书。在出版社出版的教师用书中,这些教学内容都已写明。

  出版社认为,原告提出的问题属于学术争议,不属于法律范畴。出版社所出版的小学语文教材是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是合法出版物,不存在质量问题。

  另一被告方河南省新华书店认为,原告的诉讼纯属无中生有,极大地影响了书店的声誉,因而提出反诉,索赔3000余元。

  此案最大焦点是:如果读者认为教科书内容有问题,除了向教材编写部门或教育部门反映之外,能否以“产品质量”为由诉诸法律。

  原告彭帮怀认为,教科书本身也是一种商品,有问题的教材和伪劣商品一样,都会给使用者带来损害。

  彭帮怀说,教育主管部门本身缺乏一个对教材内容予以审核的权威机构,他曾多次向出版社和教育部写信反映,但对方都置若罔闻,因此他只能采取法律手段。

  被告代理人认为,教材内容是否有误,必须由国家权威部门来认定。个人即便认为教材本身有问题,也应当向教育主管机构反映,提出修改意见,而不应当提起诉讼。

  被告:原告此举纯属炒作

  被告代理人认为,原告方纯属恶意诉讼,其目的是在于自我炒作,提高其创办的作文培训机构的知名度。原告在法庭外挂出条幅,并在网上大肆宣传此事,足以昭示其打这场官司的真实用意。“2007年,他起诉后没有立案。此后教育部专门给他回函,他就在自己的宣传资料上以此大做文章。这次的诉讼,也是同样的原因。”

  原告彭帮怀表示,他绝不是为了炒作,是为了推进教材内容的修改和教材审核制度的改革。

  法官向双方询问是否愿意调解,原告表示可以接受和解,但第一被告河南省新华书店表示不同意和解。

  法院随即宣布休庭,择日宣判。目前此案还在审理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