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成和肇事的“猪头”
27岁的王封家住万盛区万东镇,是一名出租车司机。他称,2008年7月14日凌晨6点过,他骑摩托车前往万盛城区交班。车行至城郊某医药公司门前时,一条狼狗突然从铁门内蹿出,因事发突然,他刹车不及,与狼狗相撞后,摩托车侧翻,在惯性作用下,他被甩出10余米。到医院一检查,诊断为右桡骨粉碎性骨折,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王封的妻子称,事发后,他们了解到狼狗是医药公司保安张成养的,没办养犬证。夫妻俩多次找张成及医药公司要求赔偿损失,均被拒绝。无奈之下,王封将张成及其所供职的医药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7万余元。
一审判赔3.6万元
肇事的狼狗叫“猪头”,是只昆明犬,体重近35公斤。主人张成称,他从2004年开始饲养“猪头”,已6年多,后来他到医药公司当保安,便将“猪头”带了去。
张成说,事发时他正在公司门口做清洁,大铁门仅开了1米多的小口,供员工外出吃早餐。这时,对面来了一条野狗,“猪头”趁他不注意溜了出去。等他发现,狗已跑到路中央,并和摩托车撞上。
张成称,法院曾组织双方调解,对方开价2.5万余元。“这在我心理价位以内,但没有同意。”张成说,就算赔也要分清责任再说。
万盛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根据《重庆市预防控制狂犬病办法》第十条规定,观赏犬以外的犬只必须拴养或圈养。张成违反上述规定,其饲养的动物造成王封身体受到侵害,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张成在厂区内饲养狼狗多年,医药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曾予以阻止,故对厂区内的动物负有管理职责,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张成和医药公司赔偿王封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3.6万元。
两个被告都上诉了
昨日,50多岁的张成说,自己平日没啥爱好,就喜欢养狗。除“猪头”外,还养了一条德国牧羊犬。目前,两条狗都已办了养犬证,“事发前不久万盛才开始给狗上户,当时‘猪头’的确还没来得及办证。”
对于判决结果,老张表示不服。他说自己“不差钱”,但始终认为是车狗相撞。自己虽有责任,但不该全赔。
医药公司一位负责人表示,公司没有同意老张养狗,但因事发前一段时间常有人来偷盗,老张说他一个人守不过来,公司才没有强行将“猪头”赶走。该负责人承认公司有一定责任,但认为肯定应和张成有区别。
记者试图联系王封,但他不愿见面。王封的妻子在电话中说,丈夫的伤好了,但受伤的手不能干重活。目前他们还没拿到赔偿款。
得知张成和医药公司都上诉了,王封的妻子说,公路本该用来行车的,哪准狗乱跑?“我们相信法律是公正的,我们不怕再打官司。”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记者 罗玺 摄影报道
王封早上骑摩托车去上班,一条狼狗突然蹿出和摩托车相撞,车翻人伤。王封将狗主人及所在的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万盛区法院一审判决两被告赔偿3.6万余元。
拿到判决书,狗主人不服,认为是摩托车撞上的狼狗,王封也该承担部分责任。昨天,狗主人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就在一天前,狗主人所在的公司也选择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