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脑死亡后用呼吸机维持5天去世难定工伤

2011/3/4 14:49:20 作者:nvwu 来源:女物情感网
40多岁的西安市民李某在工作岗位上突发脑溢血,7小时后确诊脑死亡,医生用药物又维持了李某5天的生命,最终心跳停止。市民赵女士说,社保部门对工伤的认定标准,应该加入情感方面的考虑,以脑死亡时间为判断标准。

  工伤赔偿申请难达成 家属状告西安西电高压开关有限公司

  40多岁的西安市民李某在工作岗位上突发脑溢血,7小时后确诊脑死亡,医生用药物又维持了李某5天的生命,最终心跳停止。家属认为李某应当属于工伤,而社保部门却以医院的死亡证明为准,认为李某的死亡已经超出送医时间48小时,不能认定为工伤。

  工作中突发脑溢血脑死亡后用呼吸机维持了5天

  2010年9月19日晚上7点,西安市民李某在加班过程中,意识突然模糊,单位领导便让其他员工送李某回家。但同事并没有将李某送回家中,中途便让李某下了车。

  当晚9点多,其他同事发现昏迷在路边的李某,拨打了“120”。9月20日零时左右,到达现场的“120”医护人员对李某进行抢救。随后,李某被送到医院重症监护室,但此时李某脑内已出血,无法进行开颅手术,院方便用呼吸机维持着李某的呼吸和心跳。

  对李某的救治过程记录显示,9月20日早7点08分,李某已被确认为脑死亡。而院方一直用呼吸机和药物维持着李某的呼吸和血压。5天后,李某心脏停止跳动,医院开具死亡证明,死亡时间为2010年9月25日下午4点10分。

  随后,李某的家属向李某所在单位提出工伤赔偿申请,没想到却因死亡时间无法达成统一而遇到了麻烦。1月12日,李某的妻子杨女士将李某单位——西安西电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告上了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医生:脑死亡复活可能性为零

  究竟脑死亡算不算死亡?昨日,陕西省人民医院急诊内科主任姬新才称,从医学角度讲,如果患者脑死亡,那么除心跳外,其他生命体征全部消失,实际上可认定该患者已经死亡。“如果患者脑死亡,只要心跳没有停止,无论医生还是病人家属,在感情上都希望再努一把力,尽量延长患者的生命。”姬新才说,其实,脑死亡之后的患者再复活的可能性为零。

  姬新才表示,由于法律方面没有出台相关规定,所以只要脑死亡的患者心跳没有停止,医生们还是不会以脑死亡的时间作为其真正死亡时间,也不会为其开具死亡证明。

  社保部门:只能以医院开具死亡证明时间为准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处长王军解释说,社保局只能按照国家法规,以医院出具的临床医学死亡证明作为依据来进行工伤认定。“医学方面的死亡状态较多,脑死亡也是死亡状态之一,但作为社保部门,无法判断以哪个死亡状态为标准。”王军说。

  依法处理是否太不近人情?工亡认定标准需进一步细化

  代理李某死亡案件的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唐惠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合,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但由于我国《脑死亡法》没有出台,因而48小时内脑死亡并未被认定为工亡。“如果被认定为工亡,按照程序,仅死亡赔偿金这一项就能达到34万。”唐惠说。

  市民赵女士说,社保部门对工伤的认定标准,应该加入情感方面的考虑,以脑死亡时间为判断标准。

  但还有市民认为,由于国家没有明确规定脑死亡可认定为死亡,社保部门还是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办,以医院最终出具的死亡证明为工伤的认定标准。

  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丹认为,“对于工伤的死亡时间没有一个细化的标准,在适用法律上就会存在一些争议。”王丹说,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 本报记者 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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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活”42小时赔偿少了20万

  2010年8月7日,在送院抢救35个小时后,39岁的工程师刘海停止了呼吸。妻子邓云(化名)不愿放弃,恳求医院为丈夫装上呼吸机。因为邓云的坚持,丈夫“多活了”42小时,而她没想到的是,就是这42小时,导致丈夫最终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失去了索赔的希望。工伤的认定,背后牵涉的是保险赔偿数额的巨大差别。“前后相差了20多万元”的结果,让待业在家的邓云直言自己“心不甘情不愿”。 据《长江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