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买房却遭遇交错房,对“错房”装修造成的损失哪方支付?昨日,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调结了一起特殊的财产损害纠纷案,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由于工作失误贴错了房号,赔偿原告2.1万元。
据主审法官介绍,2010年3月,原告张先生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某小区2单元303号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就所购商品房的房价、交付及违约责任等均作了约定,张先生如约履行了合同。2010年9月,张先生去拿钥匙时,该公司售楼小姐拿了“303”号房钥匙给原告,原告持“303”号房钥匙找到“303”号房。此后,原告便对该房进行了地板等装修。
但事情在第三人要求开发公司交钥匙时发现出现了重大失误——开发商交错钥匙了。原来,开发商在对2单元3楼装门时,不慎将门号的标签贴错了,错把304号房与303号房对调了。因为门牌号码错了,张先生的装潢也就成了“张冠李戴”。事情发生后,张先生便停止了装修,但已装修部分及订做的室内门、橱柜等损失共计29055元。这笔费用如何处理?张先生就此多次与开发商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由于工作中的重大过错,导致原告装修造成损失,应负全部责任。审理过程中,被告要求调解。经法官调解,原告同意被告赔偿损失2.1万元。第三人在本案中无过错,作为原告已装修可留用部分的实际受益人,愿意补偿4000元。
(兴园 万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