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陆慧 通讯员 陈丽
晚报讯 买了价值200万元的古董,后称是仿冒品而拒绝付款,李先生因此被卖家田女士告上了法庭。近日,嘉定区法院南翔法庭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判令买家李先生向田女士支付古董购买款20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2007年12月,李先生到原告田女士家中购买明、清等时期的古董器物23件,双方约定这批古董价值200万元。随后,李先生出具了一份古董清单,记录了每件古董的名称、价值等信息。拿到了清单,田女士随即向李先生交付了这批古董器物。
顺利提取货物的李先生却迟迟不愿付款,多次协商无果后,田女士将李先生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李先生支付200万元的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作为被告的买家李先生承认清单上的东西都是自己拿的,但称田女士卖给自己的所谓“古董”都是仿冒品,根本不值钱。李先生自称对文物鉴赏一无所知,因为和田女士是同村老乡,出于对老乡信任才购买这些所谓古董的。购买后,他觉得不太放心,托人请古玩市场的专家鉴定后才晓得被田女士“忽悠”了。李先生说,从田女士处购买的东西已经运送到他的老家存放,他现在不仅不愿意付款,而且要求把这些“假东西”还给田女士。
面对指责,田女士则表示李先生说谎,李先生在购买前就多次请专家鉴定,是在确定无误之后才决定买的。同时,田女士表示不愿意要收回这些已卖出的古董。
法院认为,李先生到田女士处购买古董器物,经过现场清点并书写了收货清单,明确了货款,两人间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李先生称田女士所售古董器物是仿冒品,根据法律规定,李先生应当为此向法庭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李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交易之前对购买的古董物品不进行任何形式的查验,而在交易之后再行查验,不符合常理。因此,本案中,李先生虽主张其购买到的古董是仿冒品,但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李先生在收到物品后,不支付货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上,嘉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嘉定法院南翔法庭朱庭长表示,目前古玩市场鱼龙混杂,收藏古董不仅需要相当的经济实力,还要具备一定的鉴别能力。买家在交易前要做好“功课”,如果自己不懂行,应当请专业人士“把把脉”,最好签订书面协议。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在标的物已完成交付的情况下,买家举证难度相当大,诉讼风险只能自己承担。买卖双方应学习《文物法》,防止非法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