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奎) 李某擅自将瑞新里小区4号楼防空地下室改建成43间房屋出租,结果被海淀区民防局告上法院。记者上午获悉,海淀法院一审判处李某限期腾空防空地下室,并恢复原状。
2009年11月,海淀区民防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瑞新里小区4号楼防空地下室被李某等人侵占,并且将该地下室改造成43间房屋,用于出租获利。
海淀区民防局依法对李某进行了处理。李某等人曾保证尽快将该防空地下室腾空,但是一直未履行承诺,至今仍占用该防空地下室。
据海淀区民防局诉称,该局依法代表国家行使本辖区内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并负责管理。为保护国家财产不受侵犯,该局依法起诉要求李某立即将位于瑞新里小区4号楼人防工程内被其擅自改造的43间房屋拆除,并且腾空交还。
对此,李某辩称,他与当时管理瑞新里小区的物业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承租瑞新里小区4号楼地下室,并支付了相应的费用,对该地下室的使用权属于善意取得。他已不在瑞新里小区4号楼地下室居住、经营,因此不同意海淀民防局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人防设施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
海淀民防局代表国家有行使管理人防设施的职责,李某未经海淀民防局许可擅自将诉争的地下人防工程改建为若干独立的房屋用于出租经营,海淀民防局对其违法经营依法进行了处罚,虽然李某承诺限期腾空所出租的房屋,但未能予以腾空,至今仍在经营,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财产所有权。
对于李某关于善意取得的辩解,法院认为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判决后,李某提起了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