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8月31日讯 备受关注的湖南“扒窃入刑”第一人陈小玲近日被祁东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处拘役4个月。被告人陈小玲,男,36岁,耒阳人。今年5月10日凌晨6时许,陈小玲乘坐从衡阳到祁东的客车,因打牌输钱,遂起贪恋,用剃须刀片划破同车乘客龙某某的裤袋,扒窃现金514元及身份证、邮政储蓄卡等物品。正在陈小玲庆幸得手之际,失主追赶近一公里将其抓获。法院认为,陈小玲盗窃的金额虽不足千元(刑法修改前不够立案标准),但根据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应受到刑事处罚。该案的判决具有重大典型意义,警示“扒手”们不能再存“小偷小摸不触刑法”的侥幸心理。
记者 徐德荣 通讯员 李建辉
新闻背景 2011年5月1日开始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扒窃列入追刑范围。《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