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暴力”离婚救济遭遇立法尴尬
我国《婚姻法》中规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在孙红与陈亮的离婚案件中,陈亮对孙红长期辱骂、拒绝性生活等行为是否构成家庭暴力成为法律所面对的难题。
“虽然专家们一致认为陈亮对孙红的两次殴打已经构成了家庭暴力,但由于本案能够举证的身体暴力比较轻微,这部分的离婚损害赔偿会非常少。因此,孙红所遭受的严重的精神暴力才是诉讼的关键。”张荆律师指出了本案的关键之处。
在国际司法案例中,家庭暴力一般分为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三种。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一条,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根据我国的司法解释,家庭暴力被限定为一种作为的方式。以不作为形式,如言辞侮辱、拒绝同居、经济控制等伤害家庭成员的精神暴力行为不构成家庭暴力。因此,孙红所遭遇的长期而严重的精神折磨在我国很难被认定为家庭暴力。”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忆南认为。
中华女子学院副院长李明舜认为,“拒绝同居行为实际上是一种精神折磨,如果将它认定为性暴力是有难度的。因为性暴力是指作为的性行为,而拒绝同居行为是不作为的”。
但张荆律师对这些观点却表示了不同看法。张律师认为,我国的法律对于家庭暴力的界定是模糊的,从理论上讲,家庭暴力应当包括精神暴力,这一点在2008年出台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中就有所体现。
“被告的辱骂行为以及拒绝同居行为使原告患上了焦虑性抑郁症,对原告的精神造成了严重的损害,这就是一种家庭暴力。是一种‘以其他手段’对原告精神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张荆说。
但张荆也告诉记者,由于立法还没有将“冷暴力”明确纳入反家庭暴力的范围,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将“冷暴力”认定为家庭暴力并判决相应损害赔偿的案例也十分少见,因此法院将如何对该部分情节进行认定还难以确定。
“我现在想尽量帮原告多争取一些经济上的利益,但是,就算法院将精神暴力认定为家庭暴力,孙红所获得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也不会很多。因为我国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根本无法计算,国外是将不同的精神损害情况分类列出计算公式,能计算出精确的数额,但我国只是大概有些参考因素,这是不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的。”张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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