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同居权、生育权的争论
在为孙红争取权利的法庭辩论中,张荆律师又从被告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同居权和生育权的角度为孙红据理力争。
“其实同居权早已不是一个陌生的词汇。2004年3月,重庆市就审理过一起丈夫因不尽同居义务而由法院判决其向妻子进行赔偿的案例。但是,法院判决赔偿所依据的理由却是丈夫和妻子达成的‘空床费’协议,而不是基于丈夫对妻子同居权的侵害。我就是想通过代理这个案子,让同居权获得名正言顺的法律地位,让同居权受到侵害的妇女能够堂堂正正地站出来获得法律上的救济。”张荆说。
张荆认为,《婚姻法》规定了夫妻之间互相享有配偶权,配偶权的核心是同居权。婚后男女一方都享有与对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于同一住所的权利,另一方有与对方同居的义务。
同居权包括夫妻间的性生活、共同寝食和相互扶助等权利。除非有正当理由,一方的不作为行为即是对另一方同居权的侵害。在本案当事人长达10年的婚姻生活中,陈亮从未对孙红尽过包括性义务在内的同居义务的行为,使得孙红的同居权受到了严重的侵害。同时,孙红的生育权也由于陈亮不履行同居义务的行为受到了侵害。
而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主任林建军却持有不同观点。
“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同居权。”林建军认为,“同居权属于相对的请求权,夫妻双方应有性自主权,而这是一种绝对的人格权,是支配权。同居权和性自主权从权利位阶上讲,后者是要高于前者的。”
“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了生育权,但是,一方有生育的权利,另一方也有不生育的权利。”林建军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