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审宣判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10万元
讯 (记者/唐梦 通讯员/古锋胜) 杨某在入职次日,公司就为其购买了团体意外保险,但第二天却不幸遭遇车祸身亡,当杨某的家属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的时间不在保险期间为由拒绝赔偿。日前,禅城区法院对这一案件作出一审宣判,判处保险公司向杨某家属支付保险理赔款10万元。
今年3月2日,杨某入职到顺德某电器公司。杨某在上班的第三天即3月4日,不幸遭遇车祸身亡。在伤痛之余,杨某的家属获悉,该公司为员工购买了保险额为10万元的团体意外保险。但杨某只是上了两天班,公司有无为杨某买保险呢?经过公司查实,在杨某入职的第二天就已向保险公司申请增加其为被保险人之一。杨某家属据此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但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因所属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保险公司,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后才生效。保险公司认为,在收到投保人顺德某电器公司的增减被保险人的申请后,于3月6日出具了《保险合同同期增、减人批单》,而杨某发生车祸的时间是3月4日,事故发生时间并不在保险责任期间,所以不予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在3月3日收到投保人顺德某电器公司的变更被保险人申请后,理应及时作出审批。但保险公司一直到3月6日才出具批单同意增加杨某为被保险人,所以保险公司未及时审批,则无权对抗投保人的申请;另外,投保人履行了交纳保险费的义务,变更被保险人并未增加被告的保险风险和保险责任,并且被告亦最终对投保人的申请作出了批改,可以认定保险公司是同意变更被保险人的。投保人交纳了保费,履行了合同义务,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应依约定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