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高健 通讯员 梁晓)耄耋老人生命垂危,保姆自称是其女儿,让医院不再抢救,医院放弃治疗后老人死亡。老人的3名继子女把医院告到大兴法院,索赔50万元。昨天,法院判决医院无过错,驳回了子女的诉讼请求。
83岁的死者楼某一生没有亲生子女,只有郑家兄弟姐妹五个继子女。郑家兄妹称原本一家人感情很好,但自从父亲找到周某当保姆后,他们和父亲逐渐失去联系,导致父亲重病时仅有周某一人随侍身旁,连老人死亡结果都是由居委会告知郑家兄妹的。
“父亲去世两年多了,没想到法院会这么判。”郑女士回想起2008年10月11日,仍记忆犹新。她说,当天上午,父亲因病被120急救车送往红星医院。送治及治疗过程中,周某一直自称是楼某女儿,并在医院告知其楼某病情危重、随时有生命危险的情况下,要求暂时不给予楼某输液治疗。
同时,周某还以楼某女儿的名义在病重通知单家属签字栏签名,仅要求给予吸氧监护,拒绝药物应用及必要的抢救治疗。红星医院按照周某要求对楼某采取了吸氧、心电监护等措施观察病情变化。后楼某病情加重,周某仍然签字拒绝抢救措施,楼某于次日凌晨因呼吸衰竭死亡。
郑女士兄妹认为,医院未能核实周某身份,尤其在周某提出拒绝输液、药物治疗这一不合理的要求下,医院仍未提出任何异议,没有及时抢救重症病人,延误了治疗时机导致老人死亡。
医院否认没有核实周某身份。“医生询问了二人是父女关系,但为什么不同姓,被告知随母姓。”代理人说,医疗机构只有诊疗职能,不是户籍管理机构,我国法律也没有患者本人必须持身份证就诊以及陪同人员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的规定,因此,医院尽到了诊疗注意义务。“老人送到医院时,已经病危,家属选择放弃,符合医学伦理。”医院代理人这样解释为何没有动手术抢救。
至于周某为何放弃救治老人,她说因为分不清休克和死亡的区别。“我听医生说老人已经休克几分钟了,我想那就不治了吧!”
全盘调查案情后,法院认为,从急救车到医院直至楼某死亡,整个过程仅有周某陪伴神志不清的楼某,没有其他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医院已经尽到核实周某真实身份的相应注意义务。医院按照周某的要求进行治疗,最终楼某死亡,医院没有过错,因此驳回郑家兄妹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郑家兄妹表示要上诉。“如今父亲家里的现金和贵重物品都不见了,房产证也到了保姆名下,我们已经报警处理此事,而且要对保姆提起诉讼。”对于老人子女的说法,周某称,老人为感谢自己多年的照顾,以5万元的价格把房子卖给自己。RJ210
记者手记
医院该不该冒险救人?
肖志军拒绝签字致同居女友死亡、周某签字放弃治疗导致老人过世,两个案子医院最终都以无责“脱险”。虽然避开了法律追究,但本着“治病救人”为根本原则的医疗机构真经得起道德的拷问吗?
要求医院核实每个家属签字确实不太现实。对此,侵权责任法规定,医务人员必须把手术等情况告知患者或者近亲属,并征得其书面同意。另一方面还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医院难以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意见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这种“两手准备”的规定,目的就是最大限度保护患者的人身、生命安全。以此来看,法律赋予了医院冒险救人的权利。
然而,我们也不能苛责医院“见死不救”。医院若擅自施救,产生的费用谁出?手术失败的责任谁来承担?“红十字精神”仍需要政府财政的支持和法律硬性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