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杀企业高管分尸续:不服判决递交上诉状

2010/12/18 16:49:15 作者:nvwu 来源:女物情感网
方一还称,检方在起诉书中指控他在与李某的打斗中,“李某咬住了我的右手手指,我捂住李口鼻并用左手掐其颈脖,致其死亡”。方一认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害人李某的母亲为农村户口,且李某不止一个兄弟姐妹,所以法院判处的损害赔偿数额有误。

  晨报讯 12月9日下午,震惊省城的“教师新村碎尸案”以被告人方一犯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处罚金1000元,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6万余元而暂告一段落。

  12月17日上午,该案又有了新的进展,方一因不服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提出三点上诉理由,请求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理由一 质疑起诉书中捂口鼻行为

  方一在诉状中称,他的身材与被害人李某的身材相比,相对瘦弱矮小,而且两个人都没有经过格斗训练,在没有任何器具的情况下,徒手想致对方死亡是非常困难的,而之所以在打斗过程中致李死亡,完全是意外,并不是他的本意。

  方一还称,检方在起诉书中指控他在与李某的打斗中,“李某咬住了我的右手手指,我捂住李口鼻并用左手掐其颈脖,致其死亡”。如果按照这个指控,“我的右手手指在先被咬的情况下,再捂住被害人的口鼻,而左手扼压被害人的颈部,可我并没有第三只手,如何还能用手去实施起诉书中所说的捂口鼻行为呢?”

  在诉状中方一还称,“案件的真实情况应该是,我在和李某的打斗过程中,不小心将右手的两个手指插入其嘴中,而李又一直紧咬着我的手不放,为了能将手指从李的口中抽出来,不得已我掐李的脖子希望能将手指抽出来。”而当他最终将手指抽出来时,为时已晚,李某已经死亡。所以李某的行为也是导致其死亡的重要原因。

  理由二 被害人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从庭审中的辩论到方一提出上诉,均认为被害人李某存在一定的过错,那么李某到底存在什么过错呢?方一称,他和李某共同居住的教师新村规定,业主不得随意堆放杂物、丢弃垃圾。而他在案发前几日,曾被小区物业经理误会是乱扔垃圾,觉得十分委屈,所以在案发当日,当他看见李某家堆放在楼道口的垃圾时非常气愤,就用脚踢了一下,而李某恰巧从房间出来。

  此时,方一想上楼,但是李某却拉住他的衣服,非得让他将踢出的垃圾捡回来,之后两人便发生激烈的争执,最终酿成大祸。

  方一还认为,在他与李某的打斗中,如果不是李某紧紧咬住他的手指且坚决不松口,使他的手指被迫堵塞了李某的口鼻;同时,他也因为剧痛难忍,遂产生了正常人的防卫本能,掐住了李某的颈部,他的这两个行为一结合,最终导致了李某的死亡。所以,李某紧咬他的手指拒不松口的行为,也是致李某死亡的原因,李某对其死亡结果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理由三 民事赔偿数额有误

  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方一也有话说。

  方一认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害人李某的母亲为农村户口,且李某不止一个兄弟姐妹,所以法院判处的损害赔偿数额有误。

  “我实施所有的杀人行为都没有经过深思熟虑,之前也没有任何的预谋。所以,请法院考虑此案的具体情况,判处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本报记者 张玉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