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分裂者跳楼自杀 家属向医院索赔24万

2011/7/19 11:41:20 作者:nvwu 来源:女物情感网
据《新闻晨报》报道,一名长期存有自杀倾向的精神分裂症男子,在本市一家医院跳楼并受重伤。法院认为,事故是由顾某自行跳楼直接所致,医院对其疏于监管并非导致事故发生的唯一和排他性原因。

  7月19日消息:据《新闻晨报》报道,一名长期存有自杀倾向的精神分裂症男子,在本市一家医院跳楼并受重伤。事发后,该男子家属认为医院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但向医院索赔遭拒。于是,家属上诉法院,要求医院赔偿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24万余元。

  顾某因为患上精神分裂症,入住本市一家医院的精神康复病房。他长期存在自杀倾向,2008年就在该医院发生过一次跳楼事件,后双方协商解决。

  2010年3月,顾某又犯病,还是在这家医院住院治疗。同年5月,他翻过医院精神病康复病房三楼平台处的栏杆跳下,虽然没有生命危险,却也吃了不少苦头。经司法鉴定,顾某因高坠致腰2、3椎体压缩性骨折,多处粉碎性骨折,分别评定八级、九级伤残。事发后,顾某家属与医院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将该医院告上法庭,索要共计24万余元的赔偿。

  医院觉得很冤。他们认为,顾某所患精神分裂症系严重精神疾病,且长期存在自杀倾向。事发前,顾某监护人疏于探望,未给予适时的关爱,致其情绪波动。顾某情绪不稳定、病情加重,医院的医护条件已无法为其提供有效的治疗和护理,建议监护人为其转院治疗。此外,事发前医院已在事故地点设置围栏,采取了合理的防范措施,已尽注意义务,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过错。

  法院认为,事故是由顾某自行跳楼直接所致,医院对其疏于监管并非导致事故发生的唯一和排他性原因。鉴于医院对顾某病情的详细掌握,完全可以从预防潜在危险角度出发,事先将病房区域通往平台的门锁住,防患于未然。但医院并未采取相应措施,放任了这种危险的存在,存有一定的过错。最终,法院酌定医院对顾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