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张媛)动车检车员在国庆长假运输高峰后病倒,抢救无效身亡,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视同工伤”。
死者妻子张女士将北京铁路局告至法庭,要求支付死亡赔偿金60万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近日,海淀法院一审认为,原告诉讼请求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妻称夫“得不到休息”
死者王某生前是北京铁路局下属北京动车客车段检车员。
张女士诉称,丈夫在职期间常年加班,周六日和节假日基本不休息,单位既未安排其倒休也没有安排其休年假。两年前单位组织职工体检,发现王某患有严重的高血压,随后王某多次因身体不适提出休假治病均未得到允许。
2011年10月13日晚上,王某到单位车间接班,承担次日早上某次列车的发车乘检工作。14日6时许,王某完成工作后前往站外餐馆吃早饭,一个小时后被餐馆服务员发现突发疾病倒在地上,后经医院抢救无效身亡。
子女被铁路录用
张女士认为,高强度的劳动最终导致丈夫猝死在工作岗位上,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北京铁路局辩称,王某之死经工伤认定部门确认后,单位已经在第一时间作出了妥善处理,依《工伤保险条例》向王某的家属支付了相应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同时还向王某与张女士之幼女每月支付一千余元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直至其成年,同时,依据内部规定将王某与前妻所生的已成年子女录用为职工。
铁路局认为,已没有法律上的赔偿责任,故对张女士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可。
法院认为,张女士要求北京铁路局在工伤保险待遇之外另行赔付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与事实依据,依法驳回。
宣判后,张女士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