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与他人追打女儿男友致其坠楼身亡

2010/10/17 16:49:11 作者:nvwu 来源:女物情感网
核心提示:看不上女儿交往的男友,父亲在女儿生日当天,与前来家中的女儿男友发生争执并将其赶出门外。”王东在恐慌中从三楼缓步台跳了下去……  经鉴定,被害人王东因遭受钝性外力作用导致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核心提示:看不上女儿交往的男友,父亲在女儿生日当天,与前来家中的女儿男友发生争执并将其赶出门外。在追打过程中,慌不择路的男友从楼上跳下死亡。本是一次温馨的家庭聚会,却演变成一场悲剧。10月16日记者从市法院了解到,打人父亲因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4年。

  父亲追打女儿男友

  2009年4月10日21时许,家住铁西区的孙小梅在家过生日。期间,孙小梅给男友王东打电话,约他来家里。在等待男友赶来时,孙小梅和父母、叔叔孙胜等人在一起喝了几瓶啤酒。

  大约过了20分钟,王东来到女友家。可刚进门,孙小梅的父亲孙强便借着酒劲提出不欢迎他的到来。见状,孙小梅连忙向父亲解释,此人是自己的男友。一听这话,孙强顿时生气地说:“他是不是整天找你喝酒的那个男的,让他出去,我们家不欢迎他。”听了这话,王东也毫不示弱地说:“我来咋的,是你女儿让我来的,我就不出去,说完还踢了孙强一脚。”

  本来就对此人没有好感,又挨了一脚,孙强抄起一个啤酒瓶便朝王东扔了过去,但没有打中王东。随后,孙强和王东厮打在一起。

  男友恐慌坠楼身亡

  当王东跑出室内的同时,孙强和孙胜一起持酒瓶追了出去。在三楼至四楼间缓步台,孙强和孙胜追上王东。两兄弟边打边对王东说:“马上滚,要不打死你。”王东在恐慌中从三楼缓步台跳了下去……

  经鉴定,被害人王东因遭受钝性外力作用导致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今年1月12日,沈阳市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孙强、孙胜提起公诉。

  法院判定故意伤害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被告人孙强认为,自己不具有伤害致被害人坠楼的主观故意,亦不存在过失;被害人王东的坠楼是其自身原因所引起。此外,第二被告人孙胜在公安预审及庭审时均否认其有追打被害人王东的行为。

  但公安机关技术鉴定书及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分析意见书,都详细地证实了被害人王东的损伤部位及死亡原因。鉴定指出:被害人王东在发生高坠之前身体存在开放性损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强、孙胜持瓶子殴打、追赶被害人,并致被害人坠楼死亡,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导致被害人的死亡结果的发生存在介入因素,而非二被告人行为直接所为,且被告人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并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方谅解,故对二被告人酌情依法处罚。市法院于近日判处孙强有期徒刑4年,孙胜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追打行为导致坠楼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庭出现了两个较有争议的焦点。争论焦点一:被告人孙强、孙胜是否追打了被害人及证据是否充分?争论焦点二:被告人孙强、孙胜的行为与被害人的坠楼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二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坠楼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被告人孙强、孙胜用酒瓶子和拳脚对被害人王东进行殴打,并追赶至楼道内的事实,不仅有被告人自己的供述,亦有证人证言及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佐证。

  同时,两名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后,持酒瓶子击打被害人,并威胁:“马上滚,要不打死你!”二被告人在伤害的故意支配下,具体实施了伤害的行为,他们的追打行为与被害人坠楼死亡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法官说法]

  别让“小纠纷”变成人命案

  市法院刑庭一位法官告诉记者,此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小事纠纷”引发的人命案。许多小事儿开始只是一般的纠纷,但如果双方不能够互谅互让,言语上也不够文明,很快就可能演变为一起刑事案件。从民事纠纷发展成刑事案件,不仅是修养的缺失,也是行为控制、行为选择上的失败。当事人在采取过激行为的时候,往往不考虑事后的结局。

  法官认为,避免“小事闹大”的重要方法是:当事人在出手之前,要有意识地想到可能会带来的后果,自己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尽量冷静处理双方的矛盾。

  本报记者 周贤忠 通讯员 胡宪光